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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论文】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发布:论文易网2016-1-12 23:07分类: 政治论文 标签: 死刑作废 死刑论文 死刑判决 死刑要求 保留死刑 死刑制度 死刑改革

【摘 要】死刑的存废是刑罚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刑法思想、刑法理论,还是司法角度来看,死刑问题都是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与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密切相关。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呼声不断高涨,废除死刑是人道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审视我国目前死刑制度的特征和功能,结合我国的社会历史现状,我国仍不具有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而应不断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以适应国际发展趋势。

【关键词】死刑  死刑存废  审判监督

【目 录】

一、死刑含义及主要理论主张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现实选择及发展趋势

三、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建议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著《论犯罪与刑罚》面世后,其中关于死刑存废引起重大的学术争议,各国学者开始从不同的角度对死刑存在的利弊重新思考[1]。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十三个罪名的死刑规定,使得中国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再一次成为中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同时这也引发了学者们对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本文将通过对刑法死刑制度的研究,审视我国目前死刑制度的特征和功能,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探讨研究关于死刑存废的主要不同论点,以分析解决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现实选择以及发展趋势[2]。

一、死刑含义及主要理论主张

(一)关于死刑的理解

1.死刑的含义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因此也叫生命刑。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既具有刑罚的一般特征,也具有其特有的规定性和固有的特征,其中,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的重要特征。死刑最大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其剥夺的权利的极端重要性、造成损害的严重性以及不可逆转性三个方面。

2.死刑的功能

刑罚的两大功能是惩与戒,即惩罚罪犯与防止受刑犯、潜在犯侵害社会。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同样具备这两个的主要功能。一方面通过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体现死刑的惩罚功能。另一方面死刑还具有预防功能,包括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其个别预防功能是指将犯罪分子从肉体上消灭,使其不可能重新犯罪。一般预防功能是指死刑对潜在的犯罪人具有威慑作用,可以预防其实施犯罪。

  (二)死刑存废的观点概要

1.死刑存置论者理由

死刑存置论者保留死刑的理由主要是:死刑是正义与公平的必然要求,具有最强的威慑力,死刑是消除不可悔改、不可矫正的罪犯的必要手段。死刑不是残酷的刑罚,误判的可能性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废除死刑有违民意;死刑是防止私刑的重要手段;死刑是一种节约之刑;死刑并不违宪;废除死刑不是历史潮流;死刑不存在替代刑;对罪犯判处死刑是对受害人最好的抚慰等。

2.死刑废除论者理由

与死刑存置论者的观点相反,他们认为死刑必须废除的理由是:死刑是不正义的;死刑是不人道的;死刑并没有我们所想象的威慑力,无期徒刑的威慑力足以替代死刑;死刑不符合教育刑观,剥夺了罪犯受矫正的权利;死刑是犯罪的诱因,死刑对于预防犯罪并没有多大意义;死刑一旦错判就无法纠正;死刑废除不需要考虑民意,民意具有盲目性需要引导;死刑的成本很高,是一种浪费之刑;死刑不利于民事补偿;死刑违宪;废除死刑是历史潮流;死刑存在替代刑等。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现实选择及发展趋势

  (一)现阶段我国死刑的使用情况及弊端

  1.从死刑政策上看,我国现行关于死刑的政策可以概括为“少杀、慎杀”原则,根据此原则,《刑法修正案(八)》即废除了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它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死刑设置与适用方面的重要体现。但由于改革开放后严重的经济犯罪和严重的刑事犯罪日益猖獗,例如2011年备受社会关注的药家鑫案件,对社会治安形势产生恶劣影响,这样的例子不乏盛举,导致法律实务部门对死刑依赖的程度加深,致使某些死刑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现行死刑政策的背离。

  2.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比较多。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充满着重刑主义色彩,期望用严厉的刑法去抑制犯罪,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现实中的刑法不仅对一些暴力犯罪采用死刑,对一些经济犯罪、财产性犯罪等非暴力性犯罪也适用死刑。

  3.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万能、重刑主义逐渐成为主导思想,很多司法实务人员认为,要遏制和减少犯罪,不仅须从立法层增加死刑、提高重刑包括死刑在法定刑中的比例,而且要在司法上多用重刑,多杀长判,并强调“严打”斗争的作用[3]。其次,司法行政化决定我国的司法审判往往受到行政命令的制约,特别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般是由未参加刑事审判的审判委员会做出最终的判决,往往是由职业法官裁决,通常并不充分听取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的意见,还常常受到其他党政机关领导人员的干涉。

  (二)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及废除的不合理性

  死刑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对于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保留死刑是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手段极为残忍、方法极为野蛮、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仍然不断地滋生出来,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十分嚣张,屡教不改,对那些严重刑事犯罪中的罪大恶极者如不判处死刑,就不足以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平息民愤、安抚被害者,也就不可能使惩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4]。通过发挥死刑在震慑犯罪、预防犯罪和制裁犯罪方面的强大的社会功能和现实作用,有利于抑制那些极为严重的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法益,也有利于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以身试法。

【政治论文】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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