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 实践者——律师,他们的权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如何切实保障律师的权益,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是中国走向法治建设的必经之路。本文分析律师执业的现状,剖析产生这些现状的原因,进而提出保护律师权益的策略。笔者认为,保护律师的权益,需要从立法上提供依据,对律师的权利加以确认,司法上特别实在诉讼中法院和法官要予以切实的保障,从而使律师的权益成为一种真正的权益,使他们在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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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谁都无法否认,目前的中国律师行业渐渐成为一个黄金行当,一个利好的职业。但是在许多人的眼里律师也是一种尴尬的职业和身份,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我国的律师并没有西方国家的律师那么风光那么优越。许多律师尽管心怀着崇高的法治理想,但是依然要在现行的社会体制以及司法体制之下的夹缝里面求生存。就好像是一座围城,许多人渴望走进去,但是许多人又无可奈何的走出来。这种情形准确表明了中国律师业的沿革与现状。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中国的律师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辛而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展现出了不可限量的契机与前途,我国的律师们为法治建设作出了不容置疑的贡献。但是,通向法治的道路并不像我们期望的那样平坦,律师是这条道路上的铺路石,是先驱。所以他们遇到了极大的挑战和考验,最严重的就是他们的权益一直得不到保障,从上世纪90年代发生的震惊司法界的马海旺律师惨遭的人身伤害事件到近年来的李庄律师遭遇的司法迫害案件,都表明律师的权益甚至是人身安全、精神利益、执业环境十分恶劣,律师的执业权,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人身权都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律师在执业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来源于社会上对律师的偏见,当事人对律师有所保留,没有诚实守信,消极地配合,甚至还来源于个别司法机关的迫害。中国律师的受尊重情况、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视度、权益的保护,仍然存在着很多诟病。比如在立法方面,出现了法外有法的困局,本属于《律师法》依法规定的行为,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得不到确认,《律师法》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冲突的地方,法院援引新诉讼法,以优先适用上位法为由,否定了《律师法》的规定,这使新《律师法》形同虚设。律师的人身权利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律师行业尤其是刑辩律师,人身经常处于危险执业的状态下,如果让律师经常在没有权益保护状态下执业,那么案件的质量便得不到保证,社会正义无法得到伸张。所以,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必须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的权益,让专业的人才更好的为社会主义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二、律师的权益概述
我国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在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对司法体制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对律师权益的保障也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建立健全规范律师制度, 不仅有利于保障律师的基本权益 ,而且有利于促进律师自觉履行义务和整个律师业的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2月10 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公布后, 立即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社会各界给予高度评价。《规定》的颁布对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 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过程的公平正义。在刑事案件中, 律师提供帮助的对象, 虽然也包括被害人, 但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从律师执业中直接受益的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莫属。其中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两项基本诉讼权利, 而在诉讼过程中前者是保证后者有效发挥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要想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达到维护诉讼公正, 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 就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权益。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并不十分完善, 原因之一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护不够重视。《规定》对检察环节中有关律师执业的保障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 巩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有利于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是维护诉讼公正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 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更加深化, 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不仅仅停留在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的实体正义的层面上, 而是在注重实体公正的过程中, 更多的关注程序公正, 使我们的司法活动更趋理性化。这不仅标志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更标志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规定》的颁布正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由于侦查、起诉是审判的基础, 这两个阶段的办案质量对审判将产生重大影响, 在这两个阶段保障律师权利, 做到诉讼公正, 对整个诉讼程序实现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律师在辩护期间有许多权利可以行使,会见当事人、阅卷、调查取证,在起诉阶段进行辩护、举证质证、辩论发言、给出正确意见、维护被告合法利益、得到出庭同知和法律文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
(一)会见通信权
律师的会见通信权是指在参加诉讼活动时, 会见和通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会见通信权的内容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1997 年11 月6 日试行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8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型的主要事实和节;(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会见通信权一方面是有效保障犯罪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可以咨询相应的法律知识,获得相应的法律知识后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掌握真实的证据材料,有的放矢,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罪轻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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